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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耕深蓝,加快建设海洋强国——中国经济圆桌会
2025-08-13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,维护电力市场秩序,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加强电力交易信息披露监管根据《中共中央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及其配套文件、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》、《电力监管条例》、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》、《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(试行)》、《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河南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、售电公司、电力用户、电网企业、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,所称市场主体指参与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、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。

第三条 市场成员应当遵循真实、及时、准确、全面、便捷的原则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定披露和获取信息。

第四条 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河南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发布,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,为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信息方便服务。

第五条 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(简称河南能源监管办)依法对电力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,根据市场发展和工作需要,适时调整信息披露的范围、内容和方式。

第二章 信息分类

第六条 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,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分为社会公众信息、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。

(一)社会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。社会公众信息包括市场成员的基本信息、市场交易行为失信惩戒信息等。

(二)市场公开信息是指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前提下,向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或信息。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交易组织信息、交易执行信息、电力市场运营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。

(三)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,且一定期限内或永久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。私有信息包括交易合同信息,市场主体当年参与市场交易的申报信息、成交结果明细、交易结算明细等,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的信息,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力的信息,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息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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